江夏区2022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武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江夏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乘坐公交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梁紫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劝阻和举报非法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联系电话:027-87912000。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夏政贵〔202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