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保险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并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失业居民,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付款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每年一次性缴纳,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武汉市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自2022年起,最低标准400元,最高标准6000元。被保险人可在400元至6000元的缴费范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具体意见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补贴。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对支付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缴纳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其他支付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受治疗的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纳保费,也允许逐年缴纳保费。逐年累计保费和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缴费时本市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地方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距规定年龄15年以上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年龄前可以缴费。中断期间和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接受治疗者在接受治疗期间服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V. 丧葬补助金
被保险人在缴费或治疗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被保险人死亡当月武汉市城乡居民13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确定。
六。转移和继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迁移户籍,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