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在重庆工作期间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要看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描述:
曹和宗都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左右,宗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准备离开。他遇到了曹,他正等着刷卡上早班。曹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夏宗的臀部,夏宗立即回手与曹打斗。因曹用力不当导致宗失去重心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019年9月11日,宗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宗的案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答:本案中,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但其发生的原因与工作无关或与准备或收尾工作无关,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是宗与曹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扭打所致。所以,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