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汇总
1。我市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如何?
答:2007年底,我市开始实施居民医保。2009年,中国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2013年开始实施居民大病医保。2016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2016〕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2017〕9号)2017年8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贵〔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我市居民医保覆盖面有多大?
答:职工医保制度范围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纳入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3。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参保。
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办理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出生当年免交保险费,次年作为新生儿缴纳保险费。
新生儿父母未在本市参保的,新生儿以个人身份参保。
各类中小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由学校(含幼儿园)组织参保并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由高校科研院所组织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导下参加保险、征缴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办理相关业务工作。
4。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筹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的资金来源是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地方政府补贴由各市、区各承担50%,其中各类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由各区承担。
5。我市居民医保费的收取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实行个税征收(包括政府对经济困难个人的补助)。
6。我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方式是什么?
答:一、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登记的参保居民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登记时出具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通知书》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二、已在我市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并与邮储银行办理预存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只需将当年应缴费用存入邮储银行存折(卡),邮储银行将代为扣缴。
三、已办理我市居民医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我市地税部门提供的手机APP、邮储银行提供的网上平台、手机APP等多元化缴费方式自行缴费。
四、我市各类中小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由就读学校代收,就读学校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五、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由各高校科研院所统一收取居民医保费, 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通知单》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第六,我市特困人员,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残疾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残疾人等。,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具体部门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款通知书》到邮政储蓄银行或地税部门网点办理。
7。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类居民按统一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n-2年,n为享受待遇的年份)(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后每年由医保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个人缴费低于国家和省标准的,按国家和省标准执行。
8。我市医保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规定,应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困难群众,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参保,统一缴费。
对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残疾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
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区政府原来对其他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补贴,由各区继续保障。
上述困难人员同时符合多种政府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9。我市居民医保的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基金利息和依法计入的其他收入构成。
10。我市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答: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省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普通门诊、重(慢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十一。我市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类型?
答: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重(慢性)病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
12。我市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为:
普通居民缴费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出生90天内已办理参保登记或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含本市统筹范围外人员)毕业当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本市户籍居民上一年度补缴费用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人员,从缴费后第7个月起,享受当年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十三。我市居民医保的垫付规定是怎样的?
答:(1)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额按普通门诊治疗、重(慢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2)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额按普通门诊治疗、重(慢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三)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后符合住院治疗条件并报经批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10%,余额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14。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如何?
答:(1)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不设置起付线标准,在其他医疗机构全年累计200元门诊起付线标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
普通居民按照规定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普通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普通医疗费用标准为每人10元(含一个疗程),村卫生室普通医疗费用标准为每人5元(含一个疗程)。以上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执行普通门诊相关规定。
(二)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根据科研院所招收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不低于70%的支付比例和每年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5。我市医保门诊规定的重(慢性)病治疗是怎样的?
答: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郑武规〔2017〕46号)。病种增加到31种,居民门诊重(慢性)病报销比例为50%,大学生门诊重(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0%。每年支付限额为4000-20000元。
16。我市居民医保待遇如何?
答:(1)起付标准: 800元,400元,,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贫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贫困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交起付标准费。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两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减半(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政策)。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执行。
(2)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为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三)符合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700元/次。
此外,门诊患者经紧急抢救后住院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费用。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精准扶贫农村医疗保险执行原有政策。区人民政府原规划的优待政策仍由各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