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范围
员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者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其中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自住。
3.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还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如果租赁信息可以通过互联互通进行查询和确认,员工无需提供相应的业务材料。
(四)提款频率和提款金额
1。提取频率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2。提款金额
职工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余额,提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应当在房屋租赁登记有效期内(有效期自房屋租赁登记证书签发时间起至租赁合同终止时间止)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缴纳住房租赁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备案的住房租赁月租金金额×申请时的租金备案时间(不含已提取的租金备案时间),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年租金提取限额。
租赁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0元;
租赁房屋位于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职工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
租赁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荣成人才绿卡”A卡、B卡和“天府人才卡”A卡持卡人不受退租金额限制,可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2)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0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8400元,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00元×当年已发生且未申请的月数。
补充通知: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员工可每月、或每季度提取一次,每季度提取金额不超过210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员工符合本条第(一)至第(三)款多项租金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只能选择办理一项租金提取业务。
(五)一套住房多人承租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该住房累计租赁总额不得超过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