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A、B、C类高层次人才,对其工资薪金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
以下是报告条件:
1.本人必须是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
2.工作单位必须是在长沙地区注册并在长沙地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纳税的企业;
3.人才必须在企业缴纳社保满一年;
4.人才必须在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长沙汇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