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缴存的吗?
问:广州的企业是否强制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如果不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广州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199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全国强制执行。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