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地方税收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2008〕1789号)
3.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经办人:
1.具有广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广州市非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凡具有广东省灵活户籍的职工(不含取得广东省户籍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城市流动就业,且在上次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以在上次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具有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且在上次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的,可以在上次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
《港澳台省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并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处理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参保审批。
加工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3.不自行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4.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5.委托缴税(费)协议原件(批量扣款)
重要提示:
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与个人有关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付款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处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通过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简单登记核实个人社保→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供申请人签字确认。
3.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抵扣协议→税务机关受理并在《委托纳税(费)协议》上盖章→灵活就业人员与银行签订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中一份协议。
4.未通过受委托银行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社保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
受理地点和办公时间
广州各区税务机关地址及办理时间
联系信息
020-12366
收费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