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基础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年龄、学历、职称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年限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等。
(一)年龄
年龄指数最高分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56-60周岁,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指标最高分为110分,持有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的国内外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可获得加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已取得大专(高职)学历,分值为50分。
2.持有人已取得学士学位,成绩60分。
3.持证人已取得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成绩为90分。
4.持有人以100分获得硕士学位。
5.持有人已获得博士学位,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
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为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和工种与所聘岗位一致的,可以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术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加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分值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术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60分。
4.持有人取得技术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累计100分。
5.持有人取得技能类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140分。
持证人申请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技能职业资格二、一级的积分,上一年度累计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技术类职业资格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性职业资格目录和技术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加3分。
持证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积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