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一般处罚程序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不含)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
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作出:
(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以书面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注明复核结果;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交警会在处罚决定书上标注,表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