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政策要点
一、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产假3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基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生育津贴根据产假或休假天数、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本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三、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四、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怀孕7个月引产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五、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做过输精管切除术的人有权享受7天的产妇津贴。
六、实施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做过输精管切除术的人有权享受14天的产妇津贴。
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贴。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于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