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能源汽车充电补贴申请流程
1.接受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后,可通过个人账户登录“有标”app(5月3日正式上线),向市发改委提交充电补贴资金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2)申请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汽车销售机构出具的购车发票及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指定银行借记卡;
(4)申请人在本市的手机号码(必须与在上述指定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
(五)已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车辆牌照号码;
(6)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登录申办所使用的个人账户必须由本人持有,并进行实名认证。如确实无法实名认证,申请人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后,按相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现场进行核验。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必须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车辆购买信息和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任何不完整或未经实名认证的信息将不予接受。
2.审计
受理申请后,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信息与车辆购置信息、登记信息一致,且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批。经过比较,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将被退回:
(一)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车辆销售机构登记的购车信息和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
(二)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发票开具和车辆登记手续的;
(3)车辆使用性质为商务用途;
(4)在本次申请前,申请人已获得充电补贴资金。
3.异议的审查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将审核结果及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人将前往指定地点,并当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购买发票和销售合同复印件。
市发改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经审核仍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4.拨款和指定的特别账户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汇总拟补贴消费者信息及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和补贴金额,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补贴资金按月分期拨付到指定账户,每个人每月拨付到150元,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
5.使用
补贴资金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独立桩表的个人自备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或者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以及使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控市政平台时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
消费者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将指定专用账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用于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控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用于公共充电桩支付)进行绑定,指定专用账户余额可覆盖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产生的费用。指定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用自有资金支付。
消费者在获得补贴资金后,不得以经营为目的改变注册车辆的性质。改变用途的,本市将停止向相关消费者拨付剩余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