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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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停车泊位的通知

庐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停车位使用的通知

公民和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潞城市沿街停车位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努力营造更加顺畅、文明、有序、优美的道路交通环境,争创全省文明城市,县公安局、城管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认真管理全市主次干道停车位车辆停放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机动车使用停车泊位时,应当“一车一位”,按照泊位的明示规范停放;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划的停车区域停放,并按照明示的规范停放;

三。没有明确停车规范的停车位,应当向前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和《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未按照明示的停车规范在停车位停放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非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

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城管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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