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或条例实施后200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自2004年10月1日起,工伤职工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发放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算基数低于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计算基数为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参加葬礼的直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4.《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或者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后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依据鉴定结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的,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工伤伤残评定时,应先评定新工伤,再综合考虑原工伤的伤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一次性支付由工伤职工本人支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按下列方式一次性支付:
(一)一次性计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20年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为基数,但应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当月;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年龄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按一次性缴纳时我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应扣除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一次性支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的条件,以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为标准;其他遗属应当按月计算其供养亲属抚恤金20年,但应当扣除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当月。超过50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岁,但最少不得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发放5年。
9.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工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误工费视同职工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缴费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在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予以报销。
(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已经领取的,不再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执行。
(4)工伤职工因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10.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工伤赔偿总额低于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因工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时,尚未公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暂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做到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