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积分办理条件
(一)在中国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居住证;
(三)被天津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的。(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的定居场所(包括:私有产权房屋、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军产房、公产房、公寓及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房屋;用人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导分值。(2021年第一阶段积分落户指导分数为110分)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按网上报名预约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以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含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经办网站
天津网上服务大厅-居住证积分栏目
点击这里进入http://jzzjf.zwfwb.tj.gov.cn。
处理材料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时,应当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人名单;
(3)积分联络系统自动生成的预订凭证;
(4)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申请人按个险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入积分)。
除上述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携带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的证书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结婚证及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证书、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证书、立功登记表和退出现役登记表;
(7)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批准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0)出具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提交之日前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