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市医保局发〔2021〕35号
各县区、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证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减轻参保患者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9号)和《xi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16号)精神,现对我市特殊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一、调整内容
将维地珠单抗等医保目录内37种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将噻吩地酸(注射剂)、人凝血因子ⅷ(注射剂)、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剂)、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注射剂)、替诺福韦酯(口服常规释放剂型)5种药品调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上述调整后,我市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共有126种(详见附件)。
二。支付条款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费用(包括在使用特殊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在使用特殊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由参保人按照一定比例(参保职工4%、城乡居民5%)垫付相应费用后,由城镇职工按76%报销[本条第(二)项除外
(二)为确保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对参保职工使用的咪唑立宾、吗替麦考酚酯、吗替麦考酚钠、西罗莫司四种特殊药品报销比例不变,即参保职工先按4%的比例支付相应费用,再按94%的比例报销。
(三)为保证参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使用本次调出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噻吩类(注射液)等5种药品的患者,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特殊药品备案手续的,可继续享受特殊药品待遇,直至当前备案周期结束。
三。优化搬运服务
(一)认真做好医务人员异地特殊药品结算工作。符合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条件的,在医疗场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或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按我市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我市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的推进,探索借助异地结算平台,逐步实现特药省份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
(二)方便特殊药品备案和医疗管理。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在药品备案期内需要变更指定的特殊医学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直接向指定的特殊医学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无需重新认定;备案周期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特殊药品的,可直接在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延长特殊药品备案有效期,无需重新申请备案;参保患者因病情或根据《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规定,需要使用两种及以上特殊药品的,经两名以上负责特殊药品的医师审核同意后,按特殊药品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在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由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报销。
(三)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特药医保支付服务。参保人在我市已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险补充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开处方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以及复诊处方转定点零售药店及其他指定第三方机构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按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予以支付。
(四)进一步扩大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方便广大参保患者就医的原则,根据特殊药品范围的扩大和使用人数的增加,及时调整和补充负责特殊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4日起执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特殊药品政策按时落地。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
Xi医疗保障局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