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如何申请设立集体户?(条件+材料)
过程:
1.被申请人自愿在我市定居。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有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请材料。
前提条件: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注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集体宿舍或办公楼产权归本单位所有;户数应达到10户以上,确需设立集体户的;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账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区(市)、县公安机关按登记的产权房、公司宿舍或办公楼的顺序批准设立集体户。
中专学校集体户的设立,按《成都市中专学校户籍管理办法》执行。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产权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共同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公函(需单位公章);(原文)
2.本单位成立批准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的复印件)
3.办公场所或宿舍的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拟落户单位人员名册;(原文)
5.落户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无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指定集体户主和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的书面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收费标准:
居住证首次免费(丢失、遗失、补办4元/张)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四川省物价局编号国发[1996]132号《关于启动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收取证照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户籍证、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财行发[1994]230号)
处理时间限制:
信息齐全,现场处理
办公室:
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
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郊区(市)县无办证中心的派出所)
联系方式:
028-68382288
办公时间:
平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批准公安部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备注:
户口登记原则上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户籍业务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的户籍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各区(市)县公安局可以受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