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工死亡丧葬费

新疆莎车县2022-08-17  17

南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如下。

因工死亡或者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或者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死亡,其亲属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2.因工死亡工人的配偶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

3.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4.因工死亡工人的子女未满18岁;

5.工人父母双亡,爷爷60岁,奶奶55岁;

6.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已全部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8.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延伸阅读: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提供给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因工死亡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二、三款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享受上述1、2项待遇。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社局;南京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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