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个税起征点税率表
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底以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征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在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并扣除速算扣除,计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扣除2020年的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退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予以退还或补征。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缴税款= [(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20年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