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的共济功能,将更多的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可靠和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了《超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暂行办法所称超龄职工,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依法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照规定为年满16周岁参加实习的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3)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研究生;
(4)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生;
(5)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二。超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吗?
《暂行办法》明确缴费主体为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暂行办法》参加超龄职工工伤保险的,由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超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暂行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以上一年度全省所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费率标准为缴费费率,为超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超龄职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暂行办法》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五、按暂行办法参保的超龄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为: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3.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餐饮;
4.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5.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费;
6.一次性伤残津贴;
7.一至四级残疾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离开工作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工作单位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暂行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超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