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实施时间
已正式公布,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过去省、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如下:
(一)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计算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二)县(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自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之月起,199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计算连续工龄工作时间规定的,不予缴费或计算缴费年限。
(三)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计算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缴费后的相应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费的相应年限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视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