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六角蝾螈2022-08-17  5

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及处理缓缴相关事宜的通知

京社保局发[2020]2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发〔2020〕29号),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进行阶段性减免,并办理缓缴。

一、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收的适用对象和期限

2020年2月至4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缴费减半。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按现行费率的50%支付。

2020年2月至6月,对中小型微型企业(含按企业缴费比例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特殊类型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符合上述减半或免征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3月9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减免政策申请。

二。关于投保单位的规划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表(2017年) >的通知》(资〔2017〕213号)等规定,企业无需提交分类申请,直接根据统计和税务数据进行分类。

企业可从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分类结果。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应于3月底前向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2019年本单位职工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职工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核对确认。原则上,企业类型一经确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

三。关于延期待遇

(一)申请缓缴的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缓缴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1月份经营(财务)收入较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经营(财务)收入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报税务机关,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报会计报表)。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参保单位承诺并保证在缓缴期届满前及时缴费。

4.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月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同意个人缴费代扣部分可以同时递延的,递延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额不计息。

(二)缓缴期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截至2020年12月20日。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我市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下月征收。参保单位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在3月底前缴纳,3月份申请缓缴后,在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见下表)。按照延期执行期的要求,6月至11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纳。

(三)缓缴申请流程

1.符合缓缴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提交缓缴申请。

2.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应如实填报最近1月份的营业(财务)收入数据和2019年第四季度的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查实利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的,将取消缓缴资格,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阅读并同意《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协议》,并承诺按协议执行,即完成缓缴申请的提交。

(四)延期付款申请的安排

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首次延期付款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受理缓缴申请。审核结果将在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短信通知。获批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按月申请。原缴费年限应在北京市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附表中相应月份的“最晚缴费时间”之前缴纳。

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享受(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待遇

对2020年1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未按时缴费并自动扣除退费的单位),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可延期至7月底前缴纳。

此前,已申请将2月份社会保险费延缴至3月底的参保单位,可以将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延缴至8月底。

对上述参保单位,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不自动扣缴,但需要继续缓缴3月份及以后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须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申请缓缴,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冰雪运动等十个行业的企业。,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重新申请缓缴,无需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六)延期付款和逾期付款的终止

1.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社保费。逾期缴纳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将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以银行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缴纳递延社会保险费,选择“月缴”模块,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确认后提交。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当日批量扣款、网上银行、柜台等方式缴纳延期缴纳的社保费。支付数据当天有效;如果当天支付不成功,需要重新提交延期支付数据,第二天完成支付。

3.使用银行缴费渠道但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提交缴费确认信息的参保单位,使用社保缴费渠道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与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但禁止现金缴费。

四。减免缓缴期间社保业务办理

(一)在减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并按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变动情况。

(二)缓缴期间,如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救济金、死亡结算等。并且都涉及到账户结算业务,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3)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按正常业务流程每月征收三次社保费:

以银行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日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等方式完成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上述三种支付方式中,银行每日批量扣款截止时间为每月倒数第二个自然日,银行网银和银行柜台具体每日开放时间和截止时间按银行规定执行。

以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先以委托缴费方式批量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若批量领取不成功,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与所在区社保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但禁止现金缴费。

五、其他参保单位(个人)的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政策,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本市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三类单位(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正常业务流程代扣代缴。其中,因春节假期调整和疫情影响,1月份未能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可延期至3月底,无需申请。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因缴费不成功而中断缴费的人员,可进行补缴,不视为停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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