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江阴大桥2022-08-17  5

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8号)

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疫情采取的特殊措施,是为了缓解企业困难,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二。主要内容

(一)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中小企业(含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入口: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beijing.gov.cn/

(二)企业规划雇主的“零操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互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规划编制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郭彤资〔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基础,共同做好企业规划编制工作。其他不能分类的企业,根据投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分类。

企业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分类结果。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应于3月底前向所在区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2019年所在行业、营业收入、单位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经确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再变动。

(三)困难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审批后,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20日结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将个人缴费的代扣部分同时缓缴。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息。到期前,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办理失业保险、死亡结算等。并且都涉及到账户结算业务,用人单位需要单独为员工办理缴费手续。

(四)在线“零材料”延期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提交缓缴申请,并签订《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协议》。审批通过后,按缓缴协议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接受延期申请,4月至11月每月1日至5日接受延期申请。

(五)其他事项

1.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冰雪运动等10个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需根据自身条件并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无需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2.2020年1月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期至7月底前完成缴纳。

三。保障措施

(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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