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2。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所在社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予以规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