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可以开未婚证明吗?
海口未婚证明
根据2015年9月18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备案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备案证明,本通知附件清单所列涉台涉国公证事项除外。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根据当事人涉及的事项,在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供XXX(申请人)在XX国(或台湾省地区)进行XX公证使用,其他事项无效。”
结婚要求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居民;
2.要求已婚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5.双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8.现役军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和部队颁发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9.当事人提交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张2寸彩照。
注意:要带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