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违法未处理的车为什么不能年审?
为什么违法未处理的车不能年检?
(1)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制度全国统一,只有这一个制度可以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由于系统限制,车辆状态为非法,未处理不能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2)当事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处理时,该条中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是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检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规定。《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Dmv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主体,而不是机动车检验的主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我们的权利)。《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注册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处理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本行政法规是在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制定的。在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没有主管部门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否决其效力。综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的行为并不违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根据车辆用途、客货运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应当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注册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处理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