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补偿和临时安置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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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促进房屋征收依法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装修补偿的参考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和房屋搬迁费标准调整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价值的,装修价值补偿参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原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包含装修价值的,不另行计算装修价值补偿。
二、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人住宅进行补偿,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已提供周转房的,在约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有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行过渡安置和产权调换的,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滕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城市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月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为准,财产总额不单独计算)每月不得低于800元。望城、长沙、浏阳、宁乡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执行;其他房屋搬迁费每户15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10元搬迁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补偿和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2号)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装修补偿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