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简介
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简介
(一)扣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2.房屋租赁费用已经实际发生;
3.本人和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两项。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每月可抵扣1100元;
3.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含)以下的城市,每月可抵扣800元。
(三)扣除方法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方扣除;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四)扣除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从租赁开始至租赁期结束的月份;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终止租赁当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