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成都市长2022-08-16  6

石家庄城乡居民医保享有哪些待遇?

(一)门诊医疗

1、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起付线为200元。符合医保政策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门诊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城乡居民门诊实行定点医疗统筹管理。参保城乡居民选择两家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必须是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另一家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必须保持一年不变。

(2)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另行规定。

2.慢性病、特殊疾病和危重抢救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1)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00元,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疾病的,起付线标准累加;共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疾病的,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新冠肺炎康复治疗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不含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不设起付线,不与其他慢性病报销限额合并,但纳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共付线(血友病除外,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基本医疗保险80%,个人20%。

(3)慢性病、特殊疾病申报流程:首先在微信搜索“河北智慧医保”,注册登录,选择“上门申报”,进入“河北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申报平台”进行申报。二是在计算机网络上登录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进入“个人网厅”申报平台进行申报。自2021年7月1日起启用在线提交;携带申请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信息,自主选择具有评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慢性病20个工作日后,特殊疾病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申报平台的“历史查询”查询鉴定结果。

(4)危重抢救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共付线、封顶线按住院治疗执行。

(5)“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两病”是指高血压和糖尿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需服药的“两病”轻症患者(不包括已在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被认定为慢性病的患者),经认定合格后,可在“两病”门诊定点机构享受以下待遇:降压降糖政策范围内门诊发生费用报销50%,不设起付线。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25元/年/人,糖尿病375元/年/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享受相应待遇。

慢性病特殊治疗清单

(2)分娩和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

1.自然分娩500元。2.剖宫产1000元。

(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方式采取规定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的方式制定待遇水平。

如下图:

备注:

1.经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或网上自助办理转诊备案的,以及转往省外有医疗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每次3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45%,个人支付比例为55%。

2.未备案转入的,在省外有医保协议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为4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30%。这种情况下,自付费用的医疗费用不在重疾保险范围内。

3.转到省外非医保医院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4.在省内和市外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待遇享受“市区一级及以下、二级、省级三级”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实现省内就医无差别。

已登记参保人员可在北京15家医疗机构和天津15家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享受省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

(四)重大疾病保险福利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急危重症和特殊规定病种)后,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范围。重疾保险起付线为134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0-10万元报销60%;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报销70%;超过20万元的最高报销80%。

这一政策实现了在医院直接结算,并根据国家保障水平随时调整医保待遇。

(5)连续保险支付的激励条款

城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缴费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比例不超过95%。

(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5%,其余95%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使用乙类医疗服务,个人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河北省规定附加收费的一次性用品(丙类除外),个人先垫付30%,其余70%个人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有支付限额的,超过限额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年度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共计50万元。

(八)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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