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
为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5号),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上海市宝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修订后的《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保租办发〔2022〕1号),包括申请审核和轮候配租。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解释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保租办规〔2022〕1号文件)是在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富宝〔2016〕125号文件)即将到期的背景下,结合我区前一阶段住房保障工作和人才服务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经过打磨修订的最新成果。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5号),新管理办法在原管理办法中做了相应修改。八项主要修订如下:
一、统筹考虑各类职工住房保障需求
1.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第八条(房屋使用)明确了新管理办法围绕本区域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的总体战略部署,按照公租房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公租房精准分配导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以科技企业人才为重点;保障本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类重点企业和公益事业单位;保障蓝领、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公共服务行业重点企业员工。
二。进一步放宽资格标准
2.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一款根据《关于优化居住证和社保准入条件的实施意见》修订内容,取消居住证和社保具体年限限制;同时,加大对工作单位不在本区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公租房的受理力度,并相应修改为:
“(一)申请入住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并与本地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第二款,住房困难保持不变。
3.第十一条(住房面积的计算)是新增内容。结合前一阶段实际操作,增加“郊区户籍地区住房建筑面积剔除政策”认定范围,新增嘉定区,原南汇区认定范围扩大至整个浦东新区。“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主申请人在宝山区工作,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在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且申请人家庭成员不是户籍所在地产权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不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4.第十二条(申请方式)根据《实施意见》中公租房申请审核“一城通办”的修订内容,相应规定为:“单身申请人或户主为家庭的申请人,也可按照本市政府服务“一网通办”的相关规定进行网上申请。”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便利化的通知》(沪住房保障〔2020〕96号),上述要求已于2020年实施。
5.第十三条(申请材料)根据《关于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推进“一网通办”的实施意见》修订内容,增加相应规定,“上述申请材料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按“一网通办”、“一网通办”规定程序网上提交;其中,申请人无需提供受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获取的材料或者可以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
6.第十七条(审核时限)准入资格审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上述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住房保障〔2018〕81号)于2019年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类型的租金标准
7.第二十二条(配租标准)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婚姻现实,为积极响应国家“三孩”生育政策,满足大多数申请人和家庭对住房类型的最新需求,租金配租标准放宽调整为:
“(一)单身人士可租住1套一居室住房,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可租住1套两居室住房。
(2)家庭申请可租住1套两居室及以上住房。"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宿舍式和公寓式拆迁人均最低居住面积不变。
四。进一步明确了对虚假隐瞒的处罚
8.根据行政处罚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新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机关对隐瞒虚假报告、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中的书面表述。第三十条(虚假申报的处理)修改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移送城市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凡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可通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隐瞒虚假报告、虚假证明的相关信息,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修订后的《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富宝〔2016〕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