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待遇领取年龄确定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待遇年龄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发〔2020〕45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令第36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领取待遇。 已在企业工作并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在50岁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在55岁时领取待遇。
以上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支付政策如下: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省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 的缴费率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时间。在全省社会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之前,他们还可以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每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时间。但不得违规往前凑,以弥补以前年度增加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