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补缴养老保险

海南补缴养老保险,第1张

海口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

海口养老保险缴费

1。员工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得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支付基金补偿。补偿基金按每个退休人员自75周岁起的余额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依法从清算资产中支付,一次性支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他们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并增加基本养老金月发放额。

(二)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础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后续缴费。缴纳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保险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导致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他可以选择一次性为城乡居民缴费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满15年的参保人,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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