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
(1)疾病的范围。冠心病等29种疾病在全区范围内被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基金限额支付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识别。被保险人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由二级(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鉴定,并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包括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的疾病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化验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门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认定时间和办理流程由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
(三)定点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原则上应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持续一定年限,中途不更换。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服务、监管和控费能力的,可以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四)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五)医疗费用报销比例。【/s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分担支付表。
(六)特殊慢性病门诊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药品,分别自付15%和3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以上500元为丙类医用材料。
(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报销比例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5%。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确认、必备信息和办理流程由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
(八)有限支付。每种疾病都有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基金限额支付表。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应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使用和个人负担较重的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额度和报销比例。
(十)参保人员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每种疾病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定额指标分别计算;超过定额指标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参保人员个人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
(十二)参保人员个人使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限额指标内的医疗费用,基金不再支付。
(十三)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