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城乡居民医保医疗费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支付一般医疗费用。取消药品加成的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支付5元/人次,个人承担1元/人次。达到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后,一般医疗费用不再支付。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社区)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医疗统筹报销65%和75%。
因病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门诊医疗结余情况确定,并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