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措一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
为满足新冠肺炎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需求,本市不仅向医疗机构支付正常月结,还动态、及时地向定点医院拨付新冠肺炎治疗专项预付款。
第二项举措为新冠肺炎患者实施“即参即享”和单病种结算。
对未及时参保的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在疫情期间实行“即时参享”,确保患者即时享受医保待遇。新型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由医保按单病种模式结算。所有诊疗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受医保目录限制,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贴。
举措三为市外异地患者垫付医疗费用。
对于新冠肺炎异地就医患者,无论是否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无论就医定点医院是否与国家医保联网平台联网结算,均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医疗费用由医保预付款先行垫付。疫情期间,对在市外异地就医的新冠肺炎确诊参保患者,先诊疗后结算,报销不再受异地就医支付比例降低的限制。
举措四保障急需医疗设备和医疗药品供应,稳定价格。
疫情期间实行医疗器械绿色通道:新冠肺炎急需医疗器械,属于我市网上目录但未上线。医疗机构可随时网上申请或直接网上申请,按市场价购买;对于紧缺药品,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备案采购。简化谈判用药程序:国家谈判的药品,由主治医生评估,科主任审批,报医院医保办备案。加强保障供应、稳定治疗性医疗设备价格的监测:对疫情期间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的单位,将从严处理,并纳入我市医疗设备招标采购黑名单。
举措五对特殊疾病门诊患者实施快捷优化服务措施。
疫情期间门诊特殊疾病申请由每月集中鉴定改为实地检查;允许医院根据特殊疾病患者的实际情况,将一张处方的用量放宽至3个月,减少患者到医院配药的次数。
措施六对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补贴、减缴、缓缴等综合措施。
在岗位稳定补贴方面,医保部门与人社部、财政部门合作,按规定将3个月缴纳的医保费的50%给予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及其职工。在减缴、缓缴方面,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即2020年2月至4月,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4%;同时,2020年前两个季度,参保企业缴费可延迟至2020年7月31日。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待遇的正常享受和个人权益记录。
举措7 对其他被保险人实施特殊服务。
疫情防控期内,参保人在疫情解除前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终止接续参保、退休人员补缴期限、接受生育待遇等手续的,疫情防控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参保人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补办后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同时,全市医保部门畅通异地就医电话,引导参保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手机、网上等方式办事。
举措八加强医保基金的基金监管。
加强基金收支动态监控和统计分析,指导定点医院及时完成新冠肺炎单病种添加到信息系统的工作,准确上传和核对医保结算数据。
举措9 探索“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
近日,市医保局印发《互联网+”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开展常见病、慢性病患者“互联网+”医保服务试点,提前选择部分互联网医院或具有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网上随访处方和医保报销服务,提前选择糖尿病、高血压。试点工作计划于2020年4月1日开始,目前正在做准备工作。试点后,上述特殊疾病定点门诊医院如为试点医院,可“足不出户”,依托互联网享受特殊疾病药品在线随访处方和上门配送服务。也可以选择在定点医院的复诊处方后,到就近的特殊疾病定点药店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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