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

重庆忠县2022-08-16  9

南京经济适用房提取公积金怎么办理

一、处理条件

1.职工及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3.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房屋剩余产权未发生变化的,不退出。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用于购买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邻近地区购买住房的,按照自住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申请购房。

5.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配偶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

6.保障性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收回。

二。处理材料

1.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简称《共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如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名单,并向购房人出具购房证明)

2.付款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适用于拆迁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工人在柜台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存放在银行的银行卡。

三。处理方法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存入的银行卡。

点击查看:南京公积金业务经办银行

四。提取时间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款额度

1.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的实际购房支出。

六。处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核实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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