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买方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有南京市常住户口;外地户口需提供户口簿和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居住证;
3.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合同登记后一年内;购买二手房,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
4.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征信报告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①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未偿还逾期贷款的,不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贷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信用卡透支逾期的,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申请贷款时,申请人近两年贷款逾期达到6期的,不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助学贷款逾期已结清,不作为个人信用评估的参考。
5.新缴存职工自开户当月至申请贷款时,如有逾期缴存的,缴存记录应正常、连续、足额,公积金缴存6个月(含)以上;
6.对从外地调入的已缴费职工,正常汇缴满一个月,缴费余额转入基金中心。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供转出公积金缴存明细和个人公积金贷款证明;在转出地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需要提供房产部门的验房证明。
7.汇缴不满6个月或补缴超过6个月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8.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二手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双困难户”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总房价=首付款+贷款额度(公积金+商业)。
9.借款人与共有人约定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在处分抵押物时出具自行安置承诺函。
10.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过户的,可以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批准后3个月内申请贷款。
1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①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无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②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且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南京市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1倍。
③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江苏省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居住证原件。
2.加盖公积金缴存银行专用章的存款证明和有效结婚证(婚姻状况声明)。
3.与购买住房相关的文件:
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原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地址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道门牌号编排(变更)证明。
4.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出售单位出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卖方(单位)出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双困难户”,出具不低于购房总价款50%的首付款证明;
5.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和军队现役军人证明;
6.配偶在南京或外地缴存公积金的,提供贷款证明及公积金明细;
7.基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