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以下人员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刑满释放人员: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3。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最近三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缴纳记录。
4。需要赡养(抚养)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一年内治疗的病历(退休人员不需要提供以上材料)。
5。单亲家庭成员:如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如丧偶,提供相关材料;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孩子长大后的学习资料。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退役士兵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退役士兵相关材料。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没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指定辖区内就近受理单位。
(二)检查信息
居委会(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符合要求的,将在社区(行政村)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用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提交至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查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已确认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在核实过程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员工,家属零就业,长期失业,刑满释放人员需核实农村有无承包地)可申请承诺制。【/s2/】申请人签署《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核实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申请就业困难失信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