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保险费
处理条件
根据社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十五年。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保并缴费,但延长缴费五年(累计60个月)后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前一次性办理。
处理材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
身份证
处理基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民〔2014〕49号)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需缴费,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未满15周岁的,按年缴费,也允许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15周岁以上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应补满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