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租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
1.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江阴、宜兴)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3.职工及配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名下无还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