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指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助,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是什么?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可以分两种情况予以保障:
逐户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下共同生活并负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按人保障: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的个人,经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一)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
(2)符合二级以上医院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的低收入家庭;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宗教教职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保障标准为每人1060元/月);
(2)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符合单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协助受理→入户调查→村(社区)公示→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公示→低收入保障金发放→长期公示。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和个人诚信承诺书;
(4)无法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情形的:
(1)拥有汽车(小型商务车作为唯一谋生手段,残疾人功能性补偿的机动车除外);
(二)拥有大型农业机械、工具和作业船舶;
(三)因拆迁以外的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
(4)因拆迁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的;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城市低保标准3倍;
(6)家庭财产不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建造的住宅;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者因拆迁以外的原因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建造或者购买非住宅房屋的;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6)家庭成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七)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的家庭;
(八)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九)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导致无法依法全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故意放弃依法应得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家庭合法资产和收入的;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十二)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十四)各类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十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