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医保
(一)居民医保门诊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
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正常缴纳医疗保险,不在待治期。
治疗标准:
(1)社区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0%。不经定点社区医院转诊直接到其他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减半。
在医保政策范围内,1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两种疾病
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不在待治期且登记为“两病”(高血压、糖尿病)。
用药范围:门诊“两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国家目录的药品费用,在普通门诊用完后直接进入“两病”药品保障。
治疗标准:高血压或糖尿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800元(含普通门诊报销),高血压和糖尿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00元(含普通门诊报销)。医疗机构约定报销比例为60%,转诊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未经定点社区医院转诊直接到其他医院就诊的,不予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1。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2。丙型肝炎3。严重尿毒症4。精神病5。血友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
对象:正常缴纳居民医保且不在待治期的已登记门诊特殊疾病。
支付限额:门诊和住院总费用累计计算,封顶线为符合医保费用的20万;统筹地区,连续缴费5年25万。报销比例为90%。
*江阴、宜兴的医疗保障政策请咨询当地医疗保障局。
(二)住院治疗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