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结合我市工伤情况,
第2条费率波动
浮动费率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最近两个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使用情况,重新核定用人单位未来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第三条费率浮动对象
用人单位属于《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任申社发〔2015〕80号)中一至八类行业的,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率的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国家公布的疫区工作,患有传染病的;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条费率浮动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所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确定第一至第七行业实行两种浮动费率,第八行业实行两种浮动费率。费率浮动后,最低费率为0.2%,最高费率为4.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
(一)向下浮动档次比例
1.下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下浮二档为该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浮动等级的比例
1.浮动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浮动二档是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5条浮动汇率措施
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两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准。有浮动费率的投保单位,再次浮动费率时,将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浮动。浮动费率在社保年度内进行调整,从调整当年1月起执行。为保证税务部门数据调整的准确性,以调整年度实施时间前两个月为调整过渡时间。
向下浮动的情况
1.前两年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大于0。小于等于50%,向下浮动一档;
2.前两年工伤保险缴费率为0。它向下浮动两档。
(2)向上浮动的情况
1.前两年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大于130%,小于等于150%的,向上浮动一档;
2.前两年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大于150%,将向上浮动两档。
(三)参保单位在前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调。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隐瞒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缴款率
收入。以独立参保户为单位(一个单位代码)。两个社保年度内,计算本单位缴纳的工伤费用本金,不含滞纳金和利息。
支出。以独立参保户为单位(一个单位代码)。两个社保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工伤待遇总额(不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计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费用)。
支付率。两个社保年度支出收入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七条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
当年12月,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9个月(含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暂停执行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后继续执行。
当年12月,当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高于9个月时,暂停浮动费率结束,次年1月起继续执行工伤保险下浮费率。
在国家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出台时间内,工伤保险缴费和支出不计入缴费费率。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沈阳税务局征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电〔2017〕6号)和《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通知》(辽人社〔2017〕124号)精神,按照沈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征收,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确定的缴费费率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有争议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X条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继续执行的通知》(任申社发〔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