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投靠配偶父母落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时间)
处理条件
配偶一方服兵役、出国定居或者死亡、失踪,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配偶父母户籍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迁入定居。
搬运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亲属关系材料;
5.配偶现役军官证(士官证)或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死亡、失踪注销户口材料。
备注:
1.迁入合法固定产权房屋的,应同时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产权证。
2.投靠有合法固定使用权房屋的,应提供户主和公房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公房承租人和同户成年人同时同意落户的声明。
3.合法固定住所持有人死亡的,应当同时进行户口注销验证。
4.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申请人或者关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反映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是指:(1)不动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证;(2)租赁房屋证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住宅房屋还应提供产权单位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租金计算表(结算时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办理流程和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审查户口申报事项时,发现相关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核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