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领取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夫妻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自登记之日起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本人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一年内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但因自身原因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5)自报名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6)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自登记之日起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政府征地而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档案卡;
(9)失业的军队转业人员、随军家属;
(10)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十一)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