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识别要点】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在工作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如交通工具、材料准备、准备工具等。所谓“整理工作”,是指下班后合理时间内与工作有关的整理工作,如清洁、安全存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因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中,因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是指暴力伤害与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患有职业病的;
【鉴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负伤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识别要点】外出打工的时期包括1。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由用人单位演唱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2.员工被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3.其他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
职工在缺勤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学习、参加会议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因工作原因缺勤期间发生事故下落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支付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识别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往返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宿舍;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方式;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非主要责任”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为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有三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鉴别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要求与工作相关。“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的四种工伤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参加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时间内,职工在与其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受到工作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其他伤害。
四。国务院法制办相关批复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函〔2005〕315号)认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复[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从宿舍前往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批复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07]沪通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聘用, 而且现在的工作单位已经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他在就业期间受到了意外伤害。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7]合刑字第9号)认为,职工在受单位指派到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挂靠在其他单位的车辆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人受伤或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6]合环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 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车辆运行中发生伤亡事故,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来自李迎春的说明: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个人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08〕139号)认为,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因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负责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救援和救治。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2009]合刑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未参加工伤保险,非正规警务人员,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 并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 与工伤待遇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或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10]高民字第10号)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死亡或者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10]合刑终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原因的,应当根据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没有工伤可以被认定或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鉴别要点】1。“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2.醉酒标准按照《汽车驾驶员血液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阈值及检查》(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3.工伤职工虽然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