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再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处理条件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其中至少一方具有本地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生育前申请:
1.两个孩子有残疾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双方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再婚前双方都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婚后夫妻双方均有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为独生子女;
5.夫妻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且汉族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定居并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五年以上的;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被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第四条规定。
6.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7.夫妻俩都是归国华侨。回国前生育的子女在国外定居的,不计入本规定所称子女数,可按本规定生育。前款规定适用于已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
8.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省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省居民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在中国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适用前款规定。
处理材料
身份证,
户籍,
结婚证,
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以及符合复制条件的证明材料,
处理地点
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审批。
夫妻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首先,接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收受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对方住所地卫生行政部门。
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全国PADIS流动人口系统可调查其婚育情况或夫妻双方婚育书面承诺,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处理时限
再生育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