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档案保管
1。申请人
在武汉就业落户的高校毕业生。
2。政策内容
(一)武汉市市直机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已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由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受聘于武汉市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畴。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管理,可以由具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委托,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委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落户武汉的未就业武汉生源毕业生和未就业外地生源毕业生,由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提供档案保管服务。
3。应用条件
(1)在武汉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武汉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和已落户武汉的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
4。申请材料
(1)就业协议。学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齐全,应届毕业生应在学校统一派遣的前提下移交给毕业学校;
(2)转信。毕业生在学校系统派遣后需要调取档案的,委托用人单位、公共就业和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人才服务机构发放。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出具转学函时需要以下材料:
①个人委托:本市户籍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外地户籍在我市就业需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在市、区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见习律师)或劳动合同(执业律师)。
5。处理程序
(1)毕业生在学校统一派遣前就业的,由学校就业部门盖章后,由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注就业意见,并填写邮寄地址。就业单位无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机关的,就业单位可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与同级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档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委托各级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由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主管部门签字;
(2)研究生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研究生院就业部,研究生院以毕业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至档案接收单位;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毕业生,由毕业学校通过毕业生专用特快专递邮寄或寄送至我市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
(4)毕业生由学校统一派遣后,落实就业单位和在我市落户的外地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将出具档案移交函,并联系现档案托管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移交档案时,档案移交通知单应密封填写,由机要运输或原管理单位专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寄送。高校对于毕业生也可以通过EMS转,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6。政策基础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5号)
7。处理方法
现场办理:各机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城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