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沈阳医保异地就医,包括几种情况
(1)在沈阳投保,在外地就医。这也包括两种情况。
1.在沈阳参保,但长期在外地生活,异地就医。
2.在沈阳参保,但临时去外地就医。
(二)在沈阳参保、就医的外地人员。这种情况你得咨询当地的医保局,所以本文就不介绍了。
“沈阳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一、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居民异地就医报销业务(注:已直接结算医保的,住院费用可直接通过医保卡刷卡,无需回沈阳报销,门诊等其他费用回沈阳报销)
(一)申请条件
为长期在外居住的被保险人申请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二)申请材料
1.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1)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检查和化验单、影像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出院小结)加盖病历专用章。内容患者的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明和参保信息一致。
(2)住院收据原件;
(3)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患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未换发的,需提供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和患者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观察中的紧急救援(仅紧急救援费用,普通紧急情况除外)
(1)紧急收据原件;
(2)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急诊(门诊)病历;
(4)患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未换发的,需提供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和患者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院规定病种门诊费用。
(1)原始门诊收据;
(2)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患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未换发的,需提供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和患者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他情况,根据情况需要转诊单、情况说明、死亡证明、单位证明等。
(三)处理过程
1.长期居民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急诊抢救观察、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由本人或本人代理人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结算,按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2.本人或代理人可持《长期外来人员医疗报销重建审批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相关窗口领取《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和《费用报销打印单》,《长期外来人员医疗报销重建审批表》只能领取一次。
3.费用结算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参保人结算的医疗费用转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需金融功能)或盛京银行卡。
(四)办理地点及电话:被保险人可就近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电话:12333 024-62161771 024-62161713
沈河支行:沈河区程喜顺街96号
电话:024-62421703
浑南支行: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电话:024-81066201
铁西分公司:铁西区重工街12号
电话:024-62324578
铁西支行张世管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电话:024-62324578
和平分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是和平区的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24-31912676
大东分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沈阳铁路西北角,二环路观泉路交通岗)
电话:024-24319900
沈北支行: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电话:024-89862600
沈北支行蒲河管理部:沈北新区惠山街123-29号
电话:024-88043875
苏家屯支行:苏家屯区宋雪路52号
电话:024-29829907
康平分局:康平县政法路人社局大院内。
电话:024-87269333
法库分公司: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电话:024-87102015
辽中分公司:辽中区东环街52号
电话:024-87820081
新民分公司: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电话:024-27615258
受理时间:全年开放(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国外治疗费用报销(临时国外治疗)
(一)申请条件
被保险人患未在本市定点医院治疗过的疾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
(二)申请材料
1.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检查和化验、影像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出院小结)加盖病历专用章。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明和参保信息一致;
2.住院收据原件;
3.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患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不续保的,需提供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和患者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转送审批表(个人留存联原件);
7.患者未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应当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三)处理过程
1.经具有出国就医资格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专家会诊后,由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为患者出具《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就医审批表》(以下简称《出国就医审批表》)。原则上可以转到北京、天津、上海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参保人或代理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持《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医保局登记;
3.参保人或代理人在治疗结束后六个月内将医疗费用等资料报送医保局;
4.本人或代理人可持《零星费用报销领取审批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相关窗口领取《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和《费用报销打印单》,零星费用报销领取审批表只能领取一次。
5.费用结算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参保人结算的医疗费用转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需金融功能)或盛京银行卡。(由信息交换所负责)
(4)地址和电话号码(参见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