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1.毕业三年内的国内高校统一招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毕业三年内获得国外高等院校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岛就业创业的具有国外高校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
3.2020年4月20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通知印发日期)及以后,外国、香港、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澳门、台湾高校。
相关描述
1.已按《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任擎社字〔2019〕17号)申请住房补贴但政策到期未享受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住房补贴;符合《关于高校毕业生申请发放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9〕17号)补贴范围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落户政策、博士后补贴、博士后生活住房补贴、青年创新创业青年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请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按照补贴高的原则扣除上述补贴。
3.在“两区”工作创业的外籍毕业生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或开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护照首页、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决定书、港澳台居民工作居住证或居留许可(港澳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学历学位相关材料。经“两区”相关部门核实后,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具体程序由“两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期间学历提高的,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了学历的,在校期间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但必须对在职期间是否提高了学历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查。
5.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年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开办时间以申请人青年时期取得最高学历后创办的开办实体注册时间为准。